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出生,身份证号4401811991********,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广东市**区**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5日、4月2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5日、5月21日退查重报。期间经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黎某某从赵某某等人处收购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后再出售给他人共计450张,非法获利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昌盛、游伟涛、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婧婧
(院印)
2020年6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