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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黎某某在万***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工作期间,为方便开展业务,使用账号登录猎头搜网站,下载“**2015最新”、“**集团资料”等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后为获取网站积分以便下载更多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黎某某又在该网站上传上述文件供他人下载。经审计,上述文件中包含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6394条。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缴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主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琦

2020年63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02628****);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0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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