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刑诉[2018]167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75********,湖北省应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办事处**村**湾**号,租住安徽省含山县**镇**社区**坊**小区**栋**室。2018年5月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2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多年前开始练习“**功”,在其当时的居住地湖北省云梦县经常同他人一道宣传“**功”。2015年7月1日,被告人黎某某因同王某某等人宣传“**功”被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5月13日,又因与李某某等人宣传“**功”被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局再次行政拘留15日。其间,被告人黎某某经其母亲、丈夫、女儿等亲人多次劝说仍不思悔改,为摆脱“**功”练习环境,其丈夫张某某于2016年暑假,携全家回到张某某的户籍地含山县**镇。
回**镇后,被告人黎某某仍然坚持练习并宣传“**功”,2018年春节前后至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黎某某先后多次在含山县**镇**社区**村、**村、**小区、**中心学校、**门、**大街**当铺附近、**村等地的墙壁、电线杆上用黑笔和红笔书写**功标语“*****、****、****、*****”等字样。
2018年4月27日,含山县公安局运漕派出所在巡逻**社区**村时发现了上述“**功”标语,同年5月2日黎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申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作案现场勘验笔录、黎某某住处检查笔录、申某某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多次宣传“**功”,并因此两次受过行政处罚后,仍然在公共场所书写“**功”标语宣传“**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生
2018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电话1381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书籍28本、笔记本1本、光盘50张(含驱动光盘41张)、记号笔5支、收音机2部、衣服1件、纸张1张、其他物品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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