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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02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19时13分,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粤SG7****号牌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途经本市塘厦镇三阳转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黎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含量10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19年12月26日

书记员:潘方方

附:

1. 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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