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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坊**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XQ****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4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小型汽车等物证;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 肖倩      

  

2020年93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坊**街**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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