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贵J****1小型轿车从麻万方向沿毋敛大道行驶,21时20分许,其行驶至毋敛大道老棒球厂路口加20米处,欲左转弯往石牛路方向行驶时,其车辆左前部与某某乙驾驶的由独山县城区方向往麻万方向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某某乙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83mg/100ml。另经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某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黎某某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荣祥
检察官助理 唐忠晏、牟启秀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联系电话1738565357。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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