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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村**队,现住开平市**镇石龙里出租屋。2020年9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伍锦燕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粤C*****号牌的小轿车行驶至开平市**镇苹果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3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润燕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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