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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85********,汉族,高中文化,私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乡**村**组**号,住址修水县**镇**安置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19 时54 分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赣G2983H号小型轿车至修水县城山谷大道体育馆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并带至修水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80mg/100m1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车辆行驶轨迹抓拍照片;4.现场检测报告、血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黎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望宝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931382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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