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3时36分左右,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S****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澳县深澳镇成功大道中段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南澳县深澳镇榴城居委会的防控帐篷,造成防控帐篷及粤S****6号小型普通客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S****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材料证明、抓获经过、涉嫌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南澳县深澳镇榴城居委会的陈述;
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7.勘验、辨认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汉杰
检察官助理:谢林鑫
2020年5月8日
附: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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