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镇**里**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杏林湾路IOI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黎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吹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颖
检察官助理:林楸璇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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