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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639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江**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警大队行政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时1分,犯罪嫌疑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GF****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江湾路南进口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黎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房,联系电话138*******;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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