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943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06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粤CXU****号小型越野客车,在驶出本市香洲区迎宾南路水禾轩餐厅停车场时与出口处警示柱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警示柱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检验,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少锋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卷宗四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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