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59号
犯罪嫌疑人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8211971********,壮族,初中毕业,广西上思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镇**路**号;住广西上思县**镇**路**栋**单元**室。黎某某于2019年0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5日19时许,黎某某驾驶桂P****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明江桥与防城港J***0号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提取黎某某静脉血样送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型定量检验,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黎某某静脉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84mg/100ml;检验结果证实黎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蓝日军
检察官助理:林思屹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700****;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