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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市,住三亚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与其朋友在三亚市吉阳区红沙码头一家饭店吃饭饮酒,期间其饮用了3两白酒,当日21时许饮酒结束后,黎某某驾驶改装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离开,途经吉阳区红沙解放街中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24毫克/100毫升,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查,黎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犯罪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华奎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吉阳区**村**组,联系电话:1362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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