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2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7时50分,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赣B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乳源县乳城镇河南路大联村委会洲街尾路段时与对向由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的粤S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黎某某轻微受伤,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黎某某当时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黎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98.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乳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至今未与钟某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也未获得钟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云
检察官助理 钟春华
书 记 员 冯亮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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