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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园**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园**苑**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9****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公告牌证已作废),行驶至佛山市广佛江珠高速佛平路辅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黎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90.79mg/100ml,属醉酒。

1.书证;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伟刚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园**苑**座**,电话:1392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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