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务工,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泸县潮河镇往牛滩方向行驶,17时40分许,行驶至海红路22KM+500M处与对向由刘某某驾驶的川******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黎某某在现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经鉴定,黎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认定,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住址:泸县**镇**村**社**号,电话:1354834****;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