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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4********,小学文化,自贡市人,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2时许,大安区交警大队接大安凤凰派出所举报,在大安区龙玥润景小区门前处理民事纠纷时,发现黎某某有饮酒后驾驶川C5****小型轿车嫌疑。接警后,大安交警大队赶往现场对黎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89mg/100ml),民警将黎某某带往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备鉴后,将其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黎某某承认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鉴定: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行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宋某、雷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秀钰

检察官助理:徐  杰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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