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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榆次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3时16分,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K****3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街**路口至**街**路口时,被公安交警人员查获。黎某某拒绝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随后经抽血检测,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86.94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鹏飞

检察官助理:刘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住榆次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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