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26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寨**号。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罚款100元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29日将该案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6****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仙湖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茹刚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寨**号,联系电话1382674****。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散件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