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70********,汉族,高中文化,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4时28分,被吊销驾驶证的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7****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大道**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鄂F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黎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5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龙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740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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