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街道**居委会**巷**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庆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喝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德庆县**镇**大道**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群霞
检察官助理:熊景平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街道**居委会**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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