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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A1****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云区105国道龙兴西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8.5mg/100mL。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冬艳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605****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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