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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现住广西西林县**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收工后和工友一起喝酒,随后黎某某在无驾驶证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着工友出去,途径西林县**镇**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依法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或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宏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864****;

2.案卷卷宗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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