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2月0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0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0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02时18分,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F*****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光华大道二段与光耀三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挡获。经对黎某某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为16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立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0838****;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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