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8********,汉族,高中文化,**面馆厨师,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府西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25.2mg/100ml血。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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