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3时11分左右,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2****号小型汽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龙新村一巷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银海南二横街**店前路段时,适遇李某某驾驶琼C1****号二轮摩托车载胡某某沿银海南二横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而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琼A2****号小型汽车逃逸到琼海市万泉镇。琼海市公安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前往万泉镇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在抓获现场对被告人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黎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值为234mg/100ml,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黎某某带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液样本。2019年7月10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人黎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浓度为181mg/100ml。
2019年8月13日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发和胡李程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A2****号牌小轿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印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村委会**
村**号,联系方式:1830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