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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街**号,现住老河口市**镇**路**号**幢**单元**室。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于2018年10月1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罚款2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老河口市**镇**楼下一大排挡吃饭时饮酒,饭后黎某某步行回家。当日20时许,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银灰色踏板二轮摩托车从位于老河口市李楼镇家中出发前往老河口市区,沿城东大道驶入汉江大道,行至洪城门铁路平交道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下,交警发现黎某某酒驾,将其带至本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5.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光盘2张;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黎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强

检察官助理李嫄嫄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老河口市**镇**路**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8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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