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6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中石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隽水镇解放东路26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2 月2 日13 时30 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鄂L5** 小型普通客车,沿通城县隽水镇银山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银山大道烟草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执勤民警将黎某某带至通城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俊文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