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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0000006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4********,仫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凯里市**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贵HW****号小型轿车,由凯里市上马石小区出发向凯里市油榨街方向行驶,21时41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道**米(小地名:凯里市小高山红绿灯)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鉴定,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0.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陈迤昕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235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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