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将该案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套用号牌为贵A****8号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路段时发生单方侧翻,造成黎某某受伤,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出具的第520115120190000784号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1688号”鉴定文书意见:对标有黎某某的血样进行两次平行检测,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分别为219.3mg/100mL、224.5mg/100mL,取平均值为2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及三面照、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贺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1688号”检验报告;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出具的第520115120190000784号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内容为:被告人黎某某第一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卷宗扫描卷(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黎某某具有无证驾驶、套用其他车辆号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考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刘衍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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