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7********,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指定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黎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9****号小型轿车从长沙路往重庆路方向行驶,至东联线猫猫山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8.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黎某某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g以上,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因素,建议黎某某量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以阳
检察官助理 彭亚敏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4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