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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重庆市**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无号牌普通二轮机动摩托车搭载王某某,由重庆市巴南区一品梁山鸡饭馆往重庆市**厂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一品民兴路沿河街15号路段,与车行方向道路右侧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渝AL****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接触,随即摩托车倒地,又与相对方向吕某某驶的渝AX****号小型普通客车接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罗某某报警,黎某某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黎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分别是152mg/100mL和170mg/100mL。当日21时43分许,民警将黎某某带至巴南区一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静脉抽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0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黎某某在上述交通事故中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8日,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圣灯山派出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吕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黎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梅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8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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