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2月23日退回潼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3月22日重新移送 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 日14 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未年审的两轮摩托车搭乘杨某某从潼南滨江路出发回潼南五郎村家,行驶至东安大道电耐厂路段时,被巡逻的交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值为94mg/100ml,民警陪同黎某某到潼南区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抽取,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黎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14.7 mg /100ml。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判决书、到案经过;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天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宋兴辉
附:
1.被告人黎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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