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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桂D****7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桂林银行对出路段时,与卢某某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某、卢某某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黎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2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方式:1881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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