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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31196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顺龙乡******号。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黎某某与黄某某、罗某某等人在丹棱县齐乐镇滨河南路“卤油麻辣烫”吃饭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后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径丹棱县“吴铭网咖”店外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民警发现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随后民警将黎某某带到丹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品并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82.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仕珍

检察官助理:罗雁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丹棱县顺龙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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