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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M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信宜市迎宾大道飞鹰环岛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对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9.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7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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