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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3779号 

被告人黎某某,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商贸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7灰色东风日产牌小车从本市东湖区民德路海伦司小酒馆酒吧出发,行驶至民德路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后交警将黎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抽血提取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01mg/100ml。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黎某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指认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车轨迹及卡口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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