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7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住**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00mg/100ml)驾驶粤S5****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镇**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松柏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992****;缴纳保证金3000元。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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