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11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9********,壮族,中专文化,南宁市**厂修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时,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7号小型客车上路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路**里**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检验,黎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液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路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兴宁区**路**里**号**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