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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5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桂R****5号小汽车从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狮子岭路西环立交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黎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承诺书、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和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抽血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伟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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