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取保候审。被告人黎某某的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1时06分,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梅县**镇**大道**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经对黎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为进一步确定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对黎某某进行血样提取检测,2020年3月20日,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2.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加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承全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2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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