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由窑店镇街道行驶至窑店镇新农村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被窑店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查获。经鉴定,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9.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书记员:车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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