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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53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79********,哈尼族,初中文化,景洪市**木业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住墨江县**乡**组**号,现住景洪市**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1日21时25分,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景洪市新大桥转盘路口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材料、血样提取笔录、人体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7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9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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