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14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镇**村村**坊**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粤XB****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63省道16公里800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鹭洲路段红绿灯处)对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8.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子鹏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村**坊**街**巷**号,联系电话1372632****
2. 卷宗二册、光碟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