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73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 广安市广安区**镇原党委委员、副书记、镇长,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广安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黎某某在担任**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区防汛办主任其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代某某以及工程项目承包商雷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徐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上述人员好处费共计9.5万元。
(1) 收受代某某好处费共计6万元
2013年下半年,代某某以虚增工程量方式贪污2012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5万元。后为感谢黎某某在该项目验收和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代某某到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
2014年下半年,代某某以虚构工程项目方式贪污2013年度市级水利建设补助资金6万元。后为感谢黎某某在该项目验收和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代某某到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
2015年下半年,代某某以虚增工程量方式贪污2014年度市级水利建设补助资金1.5万元。后为感谢黎某某在该项目验收和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代某某到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
2016年上半年,代某某以虚增工程量方式贪污2015年度中央财政农田水利维修养护项目资金11.11万元。后为感谢黎某某在该项目验收和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代某某到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
2017年上半年,代某某以虚增工程方式贪污重点水利工程渠道维修养护项目资金4万元。后为感谢黎某某在该项目验收和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代某某到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
2017年下半年,代某某以在采购防汛物资过程中以少报多的方式贪污2016年省级特大防汛补助经费2.76533万元。后为感谢黎某某在该项目上的关照,代某某到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
(二)收受湖北省罗田县白蚁防治研究所工作人员雷某某好处费2万元。
为顺利承揽广安区2012年规划内14座重点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白蚁防治业务,以及将来能够更多地承揽广安区的白蚁防治业务,2013年上半年,雷某某到黎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
(三)收受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承包商王某某好处费0.5万元。
2013年4月,王某某先后以四川**公司、重庆市**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公司名义分别承建广安区2012年规划内重点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C、D、E标段。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得到黎某某在项目工程进度款拨付方面的关照。2013年7月左右,王某某到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
(四)收受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承包商徐某某好处费0.5万元。
2016年1月,徐某某以四川成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了广安区2015年暴雨洪灾桂黄沟水库枢纽病害除险加固工程。为了得到黎某某在该项目上的关照,2017年上半年,徐某某在请黎某某吃饭的过程中送给其0.5万元现金。
(五)收受四川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越公司)工作人员徐某甲好处费0.5万元。
2014年4月至5月,畅越公司先后承建了广安区仙鱼水库、灯塔水库、新农水库、石垭口水库2013年度中央水利维养项目,徐某甲负责该4座水库项目实施现场管理。为了得到黎某某对该项目验收方面的关照,2014年9月,在某某等人对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的过程中,徐某甲送给黎某某0.5万元现金。
同时查明:案发后,广安区监委在被告人黎某某处扣押涉案款物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担任广安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区防汛办主任其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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