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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黎映彩,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6261976********,彝族,文盲,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映彩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黎映彩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为好栽种烤烟擅自在本村老巅山(地名)自家地里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地块有林地面积合计90公顷(1350亩),森林类别有商品林、重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部分为国家II级(2级)。林地所有权均为集体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映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映彩过失引发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映彩三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庆洪

检察官助理:何志鹏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家属联系电话:1884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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