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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56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2010年8月25日因扰乱口岸管理秩序被**边防检查站罚款人民币500元;2016年12月2日因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被**边防检查站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25日因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被**边防检查站处行政拘留10日;2018年5月18因在**口岸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福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6月22日因在**口岸殴打他人被福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现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黎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口岸出入境口旁的天桥寻找机会帮别人带“水货”。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闻知警察到来,遂从天桥上往下逃跑,被正在桥下执勤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方某某拦阻。被告人黎某某为逃避抓捕而未减速,将抱住黎某某的方某某冲撞倒地,致使方某某腰部撞伤,左侧第8、9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方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黎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边防政治处出具的证明、方某某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情况说明、深圳市**医院急诊出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中国人民**总医院放射诊断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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