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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79********,汉族,大专文化,黄石****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和黄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大道**局十字路口联合执勤,16时5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行驶至该路口等红灯,特警支队执勤民警安某某发现黎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摩托车未悬挂车牌,欲上前对黎某某车辆进行检查,黎某某因饮酒驾车,启动摩托车试图逃避检查,安某某用双手抓住黎某某摩托车尾部并呼叫同事帮忙,一同执勤的陈某某见状从安全岛下来准备拦停黎某某,黎某某仍继续加速冲卡,将前来拦车的陈某某撞倒在地,黎某某的摩托车也倒地随后黎某某被现场民警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对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单位证明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官:付

检察官助理:徐晓康

2020年115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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