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93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村**组272,暂住**镇**路**号。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牌号为粤******的**色金杯车行驶至**路**路**道,当继续行驶至**路**路路口时被正在此处进行交通执法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二大队民警陈某甲、辅警陈某乙拦停。被告人黎某某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逃离,被害人陈某乙握住方向盘进行阻止时被其强行驾车拖曳数十米致左前臂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乙遭受外力作用致左前臂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黎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和相关情况说明、执勤证等,证实被害人陈某乙在协助民警陈某甲依法执行公务时被被告人黎某某驾车逃离时拖拽致伤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黎某某处扣押到涉案金杯车1辆并予以发还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和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从杨思派出所调取到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案发时路面监控光盘各1张的情况,以及视频资料内容显示被告人黎某某为逃避处罚,驾驶金杯车逃离时将被害人陈某乙拖拽数十米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和相关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黎某某因案发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情况。

6.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乙的伤势情况。

7.相关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黎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黎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9.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黎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建敏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电话1867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